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1、租赁物损坏责任具体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承租人造成损坏的或双方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的除外。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则租赁物只要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则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出租人自己承担损失。
如果租赁物是由于承租人过错导致损坏的,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则由承租人承担对损坏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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