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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宋* 安徽-黄山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8.16 15:05:17 2561人阅读

不明白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对于抗辩权有什么规定,只好求助一下大家,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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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债务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两年中诉讼时效未中止、中断的,此债权的诉讼时效即终止,终止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债务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予偿还此债务。

2017-08-16 15:1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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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某一请求权时,你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你也就无所谓抗辩权。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
一、形成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体存在区别。
由于形成权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所以形成权人行使权利的目的既可以是为自己谋取权益,也可以是为自己免除或设定义务,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当中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是义务人,呈现多重性的特点。
但诉讼时效的适用则较衡一地适用于权利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制度上,其适用对象针对的仅是权利人。
二、形成权的适用期间呈现多样性,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区别。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多表现为除斥期间,有些特定的形成权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行使期间,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间。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撤销权、变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解除权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而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则比较严格,除了均有明确的时间届限外,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属严格的法定期间。
三、形成权的行使可法定可约定,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法定条件。
形成权除了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或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行使之外,当事人在合同中亦可约定行使的条件,遵循缔约自由的原则,比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和行使期限,法律并无非常严格的限制。
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条件,没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问题,这个标准显然与形成权的行使条件具有多样性和自由性完全不同。
四、形成权的行使效果与诉讼时效经过效果不同。
因为形成权多以除斥期间作为行使的期限,这个期限不仅是不能产生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效果的不变期间,而且在该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形成权,则丧失形成权,在实体上即不能再享有该权利。
基于以上内容,希望你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的相关知识有了解,望采纳。

2017-08-16 15:0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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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祎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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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指的是什么

    专业解答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对方违反了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来进行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一般诉讼时效抗辩需要在一审的时候就提出。

    2024.08.11 21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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