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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1)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1)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性安置。) 2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需要,或者因用地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因用地撤销、迁移等而停止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终止的原因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终止原因,如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土地的自然变故等。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原因: 1、国家征收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对于农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通过内部调剂等办法,为他们另行提供土地使用权。 2.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包括以下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闲置土地;不当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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