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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注:“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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