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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冻结的资产,未作出解除解冻决定的情形

杨* 云南-文山 行政复议咨询 2021.03.30 10:26:35 448人阅读

行政机关冻结的资产,未作出解除解冻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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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 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冻结;
(四) 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该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据此,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既没有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也没有通知金融机构对冻结实施延期,则金融机构有权自冻结期满届满之日起自行决定解除冻结。

2021-03-30 10:2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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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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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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