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淮北法律咨询 > 淮北股权法律咨询 >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效力

李* 安徽-淮北 股权咨询 2021.03.28 19:33:37 413人阅读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效力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淮北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淮北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往往要求公司请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而非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原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非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如此前未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或者虽然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备置股东名册且公司章程中股东名称及股东出资比例记载事项亦未发生变更的,则不需要办理新的股权变动手续,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转让方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前已经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且已办理相关记载事项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应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件直接办理注销受让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转让方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章程等,如不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拒绝办理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该对转让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2021-03-28 19:34:37 回复


1、合同有效;工商变更登记属行政管理,仅具有“证权效力”,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一经即生效。
2、“原法人不承担后续经营中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1)无论股权如何变更,对外经营是以公司名义展开,公司具有的主体资格,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一般与内部股东无涉。

2)但由于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营业执照所反映的还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也即未经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涉及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承担责任,原法定代表人还是脱不了任何干系。如:偷逃税款。

3)刑事责任不能约定排除,一般公司涉案,找的就是“法定代表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又或者出让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愿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这个受让人就是该公司法律上的“隐名股东”。这个私下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且被公司登记到股东名册时即取得股权,如果未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协助义务。  
2.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但其也是一种对抗性登记,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此为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股东最少人数的规定。纵观各国立法例,大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至少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股东。为什么要规定公司设立时的最少股东人数?一般说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最低人数限制,一是为了保证对公司的开业计划、公司章程进行慎重而又充分的讨论,以避免误用一人一己的意见;二是公司是社团法人,从其团体性的性质出发,或者根据公司契约的性质考虑,要求至少有二个以上的股东。
由此可见,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从反面对设立型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由二个乃至二个以上股东所设立的公司在成立后因某种事由股东减少为一个,即成为转让型一人公司时,法律是否允许,仅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得出结论。因为,第二十条规定在第二章“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它只是对设立型一人公司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转让型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是否允许转让型一人公司的存在,则要考察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公司解散的有关规定。
这种类型的一人公司的产生,取决于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果公司法允许股份自由转让,则允许转让型一人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法禁止股份自由转让,则禁止转让型一人公司的存在。
我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