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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可以向A,要求他给付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终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终止诉讼。可见,你和A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你可以向。
2021-01-06 19:04: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