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的利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表述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有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些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瑕疵告知义务或使用方法、产品性能告知义务等;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专业解答合同无效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无效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同一概念。
专业解答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虚假订约、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下,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合同成本、违约导致的损失及机会丧失。精确计量需具体分析案件,通常以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
专业解答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框架内针对契约无效情况,当行为人在谈判初期蓄意误导、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情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契约未达成时产生。这类责任源于对合同谈判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使最终未能签订契约,行为人仍需对此负责。
专业解答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本质特性上,前者基于合同违约,后者则是缔约过程中的过失。产生节点上,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出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在担当形式上,两者也有所不同。补偿涵盖范围方面,违约责任通常涵盖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主要补偿信赖利益损失。尽管缔约过失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整个合同失效,但如果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专业解答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显著:前者基于法律规定,源于先合同义务,保护信赖利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是唯一形式;后者则基于双方协议,源于生效合同,保障实际履行权益,采用严格责任理念,责任形式多元,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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