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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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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胎儿继承权问题

王** 广西-南宁 遗产继承咨询 2020.11.13 04:53:54 429人阅读

关于继承胎儿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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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因此,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
作为法定继承顺序,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体现了养孝育幼的继承原则。由于未成年人不懂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继承关系中,尤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2020-11-13 04:5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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