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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定义是对的,我给你举个例子。例如,2006年犯
A罪,追诉时效是5年,2010的时候,已经过了4年了,也就是时效快到期了,但这时候,他又犯了
B罪,此罪的时效为10年。这个时候,对于A罪构成时效中断,追诉时效重新计算,也就是A罪的追诉时效从2010年开始,直到2015年。但是对于B罪,它的时效仍按正常的计算,也就是从2010年到2020年。追诉时效不能相加,各自算各自的,如果到了2015年,A罪的时效到期,就无法对A罪追究刑事责任,但B罪时效没到期,此时只可以对B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09-29 17:53: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