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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

陈** 河北-石家庄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9.27 20:12:24 302人阅读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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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阐述了无因管理的定义、特征以及义务。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020-09-27 20:1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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