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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涉外仲裁我不服,对涉外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邓** 青海-海南州 仲裁咨询 2020.06.20 16:14:07 312人阅读

我之前的时候跟一个外国公司有合作,但是对方在关键时刻就给我违约了,我就给他申请仲裁了,只是现在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气,那个对涉外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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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司法实践要求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建立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解决我国仲裁中存在问题的需要。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一方面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规定不可上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绝对意义上的“一裁终局”,它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也表明《仲裁法》对不当的撤销程序裁定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办法。另一方面,为了规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程序,现行仲裁立法确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一方面在撤销期限上造成拖延,与仲裁自身的效率价值相矛盾,另一方面,用立法的形式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符合仲裁制度的立法趋势。因此,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仲裁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解决撤销裁决报告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实现仲裁的程序效率与公正。

2020-06-20 16: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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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权利救济的需要。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报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私法权利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期限的延长,有违仲裁经济性的价值取向,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
当今仲裁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都确立了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的复审制度,虽然立法上规定有所差别,但其赋予当事人救济权的做法却是一致的。建立撤消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条件。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时,赋予其选择上诉与否的权利,体现了程序对权利的救济规则。上诉程序的构建主要根源于审判制度本身是一种所谓“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即使法律被仔细地遵守,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用,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这就注定了每一次审判都只不过是向‘神圣’所要求的绝对正义和公平的接近,而当这种接近被人为地故意扭曲,这就需要由另一种有效力量来矫正”。 所以,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并为整个审判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奠定了基础。

2020-06-20 16:16: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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