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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肯定是可以的。具体法条如下:
《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020-04-10 11:5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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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宣判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前后罪数罪并罚。
2020-04-10 11:4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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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撤销假释论者认为,假释是对罪犯服刑期间良好表现的一种肯定和奖赏,有的罪犯虽然出于各种原因隐瞒漏罪,但其客观表现良好,撤销假释等于否定了其一贯的良好表现,对罪犯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罪犯被撤销假释是由于其自身存有漏罪使然,不能谓之不公平,此外,其原服刑期的表现并不是一笔勾销,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后,其之前的服刑表现仍然是后续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不存在否定之前表现之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虽然该规定系针对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的处理,但是同样可以说明,原服刑表现及假释情况依然是刑罚执行机关重新呈报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综上,就本案情形而言,被告人张某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应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020-10-01 07:18: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