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四个方面。合并兼并的企业法人资格会随着消失,收购仍然存在。合并、收购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而收购在程序上就简单了。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1)所触及目标的数量不同。通常企业收购, 被收购企业仅为一个;而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可以是一个,也可以同时是多个。(2)所购买权利的性质及其程度不同。(3)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兼并的结果是被兼并企业消亡,兼并企业续存。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2、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时,需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3、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 4、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
朱晓玲律师,执业于临沂市市直律师事务所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主要案例: 一、周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周某,了解到周某当时拨打了110报警,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认定了周某构成自首。庭审后,本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对周某宣告了缓刑)。 二、王某某诈骗罪案(本律师提出王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三、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接受委托后,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争取了缓刑)。 四、L交通肇事罪(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争取了缓刑)。 五、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接受尹某某委托后,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立案、开庭,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当事人尹某某的诉讼请求)。 六、袁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接受袁某某的委托,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依法支持了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七、L与青岛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青岛某某公司上诉后,接受李某某的委托,通过开庭,法院驳回了青岛某某公司的上诉,依法维护了我方当事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八、胡某与韩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接受胡某委托后,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有利的维护了胡某的合法权益)。 九、某某银行与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接受某某银行委托后,及时立案、开庭,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等案件。 本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维缜密,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利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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