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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进行检验时限如何规定

2019-12-17 09:47:55 标签: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收听量: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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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对现场调查结果之日起,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内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检验的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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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如阳律师

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 擅长民商事、合同类、公司类等案件与各类非诉讼业务。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执业理念 专注勤勉 胜兵先胜而后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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