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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

更新时间: 2021-03-15 1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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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与《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2条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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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律师

李金龙律师

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李金龙律师,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燕山大学法学系,,潍坊市首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交通医疗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颇有研究,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其代理或参与的诉讼非诉讼案件达上千件,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获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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