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协议签订,过户难题初现端倪
2013年7月10日,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姚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周先生以399000元购买位于雷波县某镇某路25号底层库房。协议签订后,周先生付清购房款,姚先生交付房屋。此后,周先生多次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雷波县XX并收取租金。然而,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及第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周先生的房屋产权转移陷入僵局。罗冰霜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50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周先生遂委托她代理此案。
二、被告与第三人抗辩,合同效力成争议焦点
被告姚先生辩称,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建房补充协议》以房抵债内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属无效,他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法履行。第三人雷波县XX则称被告无权处分房屋,原告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两证合一”政策及国有资产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罗冰霜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对被告和第三人的抗辩进行了深入分析。
三、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合同效力终获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相关协议表明案涉房屋抵给被告作为补偿,2013年原被告签订买卖协议,被告确认收到全部购房款,且2013-2022年原告多次与第三人签订《库房租赁合同》。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房抵债价格高于拍卖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罗冰霜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观点,为法院的正确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过户条件成就,税费违约金请求部分驳回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办理房产证,具备合法交易要件,第三人多次向县政府请示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户税费2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不予支持,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因多方面原因造成未能过户,对该诉请也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明确,原告产权过户有望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先生、第三人雷波县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周先生办理位于四川省雷波县XX某路25号底层库房的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罗冰霜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周先生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让他的房屋产权过户有了明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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