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康律师,法学学士,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特别是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表现突出。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看肖康律师是如何在民商事领域展现专业能力的。
案件背景与一审情况
梁XX持一份加盖XX公司(后更名为西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条》,主张该公司欠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并诉请公司支付欠款,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判决公司支付货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上诉。
肖康律师的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多处问题。在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构成程序瑕疵。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本案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辩论与案件结果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肖康律师的观点,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梁XX负担。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