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矿山事故引发刑事指控
2018年10月,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AXX在公司相关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将矿山车间等承包给无相关资质的BXX。BXX雇佣无矿山经营管理资质的C某、D某负责日常管理。2019年4月12日,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两名作业工人当场死亡。经调查,该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AXX、BXX、C某、D某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二、律师介入:全面调查梳理案情
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C某的辩护人。她第一时间开展办案工作,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时,多次会见被告人C某,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及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为后续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三、庭审辩护:提出针对性意见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AXX、BXX、C某、D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子圆律师针对被告人C某的涉案情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一是指出被告人C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涉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宽处理;三是说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参与与死者家属的赔偿协商,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四是表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C某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律师就案件相关证据与公诉人、法庭进行充分质证与辩论,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四、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本案事实与证据予以确认,采纳了杨子圆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C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AXX、B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C某、D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杨子圆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于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庭和刑事辩护等多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的辩护,展现了她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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