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词,矛盾重重。申请人依据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主张工程款“不下浮”,而被申请人坚称应按原合同下浮率结算。双方观点背后牵扯着合同条款的理解、政府文件的效力以及招投标法律规定等诸多复杂问题,宛如一个难解的死结。
聚焦核心争议
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迅速抓住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所提“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和法律依据。经全面梳理,明确三大争议焦点,即《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搭建证据链条
杨龙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涉案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和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目的并非变更下浮率,其附件也明确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仲裁有力抗辩
庭审中,杨龙律师依据证据和法律提出核心抗辩。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与结算概念;进度款和结算标准是不同概念,政府文件的临时安排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且申请人未异议,证明双方对下浮结算有共识。最终,仲裁委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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