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陕西西安侵权专业律师杨向东:承办超百件各类案件

陕西西安侵权专业律师杨向东:承办超百件各类案件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91人看过
导读:杨向东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主要服务陕西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他深耕侵权领域,擅长办理医疗损害、合同纠纷等民商案件,同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能力突出,也熟悉公司金融案件处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

执业起步背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职业生涯筑牢了理论根基。他曾服役于某部,部队严格的训练和纪律约束,使其具备了坚韧意志、高度责任感和出色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从军人到律师的角色转变提供了强大助力,2022年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就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律所重要角色

如今,杨向东担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还是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律所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关键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他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不管是诉讼案件在法庭上的激烈辩论,还是非诉案件庭外的协商调解,都能凭借专业素养和敏锐洞察力,为客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侵权领域深耕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深耕于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医疗损害案件处理中,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行政领域专长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杨向东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他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在行政争议中争取有利结果。并且,他对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也较为熟悉,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担任法律顾问

目前,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合作过程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都能做到细致入微、严谨负责,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此外,他还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参与伦理工作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障劳动权益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他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件代理

以“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为例。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核查并处理的法定义务。同时,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指出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书写病历”问题,未对“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予以认定,属“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相关条例的立法宗旨。通过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