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黔西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业且负责的律师——汪育倩,她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服务地区覆盖黔西南,律所联系地址位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科教路兴仁市第七小学东南侧约90米。汪育倩律师拥有吕梁学院本科学历,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秉持着“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挑战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应商品混凝土至2023年9月。但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精准梳理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本案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声称双方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该条款独立有效,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
深入分析证据与法律依据
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合同条款,发现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笼统表述“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A公司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以房抵款条款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依据。
庭审有力抗辩获胜诉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该约定仅为付款方式意向,未形成可执行协议;强调A公司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此次案件的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也充分展现了汪育倩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如果您在黔西南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汪育倩律师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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