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的人有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主体包括: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需注意,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且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此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确保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资格依不同情形认定: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主体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比如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有权申请。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主体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像父母、祖父母等可提出申请。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主体同样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主体也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需注意,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提出。并且,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宣告婚姻无效需满足哪些主体资格
宣告婚姻无效主体资格主要如下: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主体提起时间有限制。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不同情形提起,一般应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提出。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宣告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法院审理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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