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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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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9 · 1274人看过
导读: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有以下情形:其一,用人单位原因,超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时协议失效,未请求时也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自动失效;其二,约定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二年,届满则协议失效;其三,客观情况变化,如企业破产、注销,或商业秘密公开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协议自动失效。
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有哪些情形

一、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有哪些情形

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情形如下: 一是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自请求解除时协议失效。若劳动者未提出解除,该协议在用人单位持续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也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自动失效。 二是约定期限届满。竞业限制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协议自动失效。 三是客观情况变化。如企业破产、注销,或竞业限制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等已公开,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协议自动失效。

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时效规定是啥

竞业限制协议争议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竞业限制协议中公司范围是啥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公司范围,通常指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任职或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界限。一般包括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涵盖劳动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 界定竞争关系可从业务范围、市场区域等方面判断。若两家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目标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合或替代关系,就可能构成竞争。协议中公司范围的约定应合理且明确,不能无限扩大限制劳动者就业权。若约定不合理,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调整。

当探讨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有哪些情形时,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一定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自动失效。另外,如果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协议自然就不再具有效力。这些拓展情形能让你更全面地了解竞业限制协议。你是否在竞业限制协议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呢?若对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的具体判定、相关法律风险等存在困惑,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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