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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抢劫罪既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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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5 · 20976人看过
导读: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类型:即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抢劫罪应为结果犯。因此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一样,其法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抢劫罪的犯罪结果又只能确定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该结果是否发生才能成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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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既遂的标准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在对抢劫行为定罪的时候,可以不用具体考虑是否抢到了财物,但是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就必须要知道抢劫行为到底是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具体抢劫财物的数额。因为不同的犯罪形态下面,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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