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存在哪些例外情形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不过存在以下例外情形:一是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抵押权设立在先,基于物权优先原则,实现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变动时,原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不具约束力。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法院查封具有公法上的强制效力,查封期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不再继续有效。这些例外旨在平衡租赁关系各方及其他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秩序与交易安全。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指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适用情形如下:不动产租赁,如房屋、商铺租赁。房东在租赁期内将房屋出售,新的产权人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届满。动产租赁,如车辆、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把租赁的动产转让给他人,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依然有效。
不过,该原则也有例外,若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实现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三、买卖不破租赁在拍卖中的适用有瑕疵吗
买卖不破租赁在拍卖中一般适用,但可能存在一些“瑕疵”情况。
正常情况下,若租赁关系在抵押、查封等拍卖前置程序之前已合法成立并实际履行,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拍卖不影响原租赁关系。
不过,若租赁权设立于抵押权之后,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实现时,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拍卖后新所有权人可不受原租赁关系约束。另外,若承租人与原所有权人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以阻碍拍卖或损害竞买人利益,法院查明后也不会支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所以,买卖不破租赁在拍卖中的适用并非绝对,关键在于租赁权设立时间及是否存在恶意情形。
在探讨买卖不破租赁存在哪些例外情形时,我们了解到一般情况下租赁关系不因所有权变动而受影响,但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此时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就不适用。还有就是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也不能适用该规则。你是否在涉及相关租赁房产交易时遇到过类似困惑呢?如果对买卖不破租赁的其他细节,如在这些例外情形下租客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还不清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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