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提出情形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止履行。提出情形如下: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无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行使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的权利。行使时应注意:首先,要有确切证据。当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才可行使该权利,无证据则可能构成违约。其次,要及时通知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将中止履行的情况通知对方,这是法定附随义务,便于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最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若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当一方发现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非随意为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你是否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与不安抗辩权相关的问题呢?若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通知方式或解除合同的后果等还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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