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不受理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院在以下常见情况不受理案件:
1.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如双方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纠纷。
2.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3.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
二、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若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因为管辖需遵循法定规则,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被告人不在案则无法正常开展审判活动。
其二,在庭审阶段,若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若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要求等情况,法院也可能要求检察院完善相关证据或做其他处理,实质类似退回。
三、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决定逮捕
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逮捕:
一是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有权决定逮捕。所谓逮捕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
二是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若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也可以决定逮捕。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需由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后,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法院。
当我们探讨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不受理案件时,这背后有着诸多复杂的规定。比如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还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非能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否则法院也不会受理。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同样不受理。你是否对这些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形存在疑问呢?要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流程等还有不解,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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