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个人简介
在西宁,张海威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专业人士。他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5年起在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担任主办律师。
张海威律师具备全面且系统的法律业务能力。他办理了大量建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也颇有建树,成功办理了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司法机关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此外,他还从事不良资产收购领域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出具等非诉讼业务。
张海威律师秉持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委托人合法权益服务的执业信条,不因其收费高低而区别对待案件。他与众多企业单位合作,为其提供综合或专项法律服务,如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青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他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是一名爱心公益人士,还是西宁市湟中区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如今,他致力于深耕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预防与处理领域法律事务。西宁的朋友们,若您有法律需求,张海威律师值得信赖。
二、精品案例
亲情借贷背后的真相
杨XX和杨XX这对婆媳之间,因为一笔295000元的款项起了纷争,闹上了法庭。
2018年3月,杨XX因为要买房,便向杨XX借了一笔钱。当月8号,杨XX从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杨XX转了295000元,当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可后来杨XX一直没还钱,杨XX多次索要无果后,就向法院起诉了,要求杨XX归还借款295000元,还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用。
在一审中,杨XX拿出了银行转款凭证作为证据。杨XX虽然承认收到了这笔钱,但却坚称这不是借款。她表示,这是杨XX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后,按照口头约定分配方案转给她和丈夫的份额。杨XX还说,杨XX不可能在自己儿子包X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么大数额的钱借给她,这不符合常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杨XX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还提交了转款凭证,杨XX也认可收到了这笔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而杨XX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有她和丈夫的份额,也不能证明杨XX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并约定给他们38万元。再加上杨XX买房的情况属实,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杨XX归还杨XX借款295000元,相关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杨XX承担。
杨XX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XX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一、二审的诉讼费都要杨XX来承担。杨XX上诉的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虽然杨XX提交了转款凭证,但这根本不足以证明这295000元是借款。
二审的时候,杨XX没有提交新证据,而杨XX提交了一些证据。其中有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用来证明被拆迁房屋建造的过程和格局;她还申请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李X说自己是杨XX的舅舅,杨XX在2013年向他借了20000元用于婆婆家盖房子,盖了二层十间房,2015年才归还借款。另一个证人汪X则说,她曾是杨XX的二儿媳,和杨XX是妯娌关系。因为婆婆家房子要拆迁,所以赶在拆迁前盖房,她和杨XX都从娘家借款盖房,她向娘家借款是丈夫出具的借条,她们盖了东面的二层十间房,婆婆说东面房子的拆迁款是她和杨XX两家的。
杨XX质证的时候,对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觉得和本案没有关联;对于两个证人的证言,她认为两个证人与杨XX和自己都有利害关系,而且他们都没参与借款,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证据。
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定。因为杨XX对杨XX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所以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2、3,法院发现证人汪X证言陈述的翻建东房的时间、房屋的坐落结构与村委会的证明一致,而且村委会的证明明确说明案涉宅基地内房屋翻建分两次,杨XX在一审庭审陈述找案外投资人加盖房屋的时间是2012年底到2013年初,和村委会证明相矛盾,再加上家庭成员自筹资金赶在拆迁前加盖房屋是符合常理的,所以法院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经过进一步审理查明,2000年8月6日杨XX取得了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办事处新民村凤凰XX的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建筑占地总面积245.8㎡。村委会证明杨XX的原宅基地东房、北房、西房原本都是平房,2013年年初,东房被拆除后修建为上下五间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2015年底,又在此基础上拆除西房修建为三层,北房加盖二层,东房加盖一层。2016年7月,因为城市建设需要,这块宅基地及附属建筑物被国家依法征迁。2016年7月21日,杨XX与城中区建设局签订了《凤凰山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获得了总计XXX元的房屋拆迁补偿。
杨XX是杨XX的大儿媳,两人户籍住址都在凤凰XX,杨XX和包X是夫妻,包X是包X的弟弟。2018年3月8日杨XX给杨XX转了295000元。杨XX说这是杨XX因购房向她借的钱,而杨XX则称,因为投资修建东房,杨XX答应分配拆迁款,房屋拆迁款下来后一部分给了加盖房屋的案外人,她实际取得XXX元,分成三份,包X取得一份,她给包X买了房子,还转了78000元,给杨XX转款295000元是她和包X的一份。一审的时候杨XX申请法院调取杨XX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6月21日杨XX向包X转款78000元,20日8年7月5日包X取得了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68号3号楼3单XX362室68.54平方米房屋产权。
最终,法院认为,杨XX仅凭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向杨XX主张借款,杨XX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还提出杨XX在拆迁前加盖房屋,她借款翻建东房,杨XX承诺分配拆迁款,案涉款项是家庭成员分得的拆迁款和投资补偿。杨XX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形成了证据链,能证明她在2013年就案涉宅基地房屋的翻建有投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杨XX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在杨XX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后,诉争款项的性质不明确,转款凭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杨XX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现在除了银行转账凭证外,杨XX不能再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62.5元、保全费1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都由杨XX负担。这场婆媳之间关于借款的纷争,终于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