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哪些情形下要约失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要约失效:
其一,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内容,要约自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失效。
其二,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即失效。
其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失效。
其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二、要约因哪些情形会导致失效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丧失了承诺的权利。以下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要约内容。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但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进行。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超过此期限未承诺,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主要内容改变,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三、要约失效后合同效力会受何影响
要约失效后,合同尚未成立,也就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在要约失效后,若双方未重新达成有效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无法成立,自然谈不上合同效力。只有当要约得到有效承诺,合同才成立并可能生效。合同生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所以,要约失效是合同未成立的一种状态,在此之后需重新开启要约与承诺过程,合同才有可能基于有效的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并生效,进而产生合同效力。
在了解了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要约失效情形后,大家应该对要约失效的条件有了清晰认识。但实际生活中,要约失效后的后续问题也值得关注。比如要约失效后,双方之前基于该要约所做的准备工作该如何处理,是否存在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等。这些问题可能在具体案例中引发争议。如果你对要约失效后的这些拓展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深入探讨要约失效相关的法律要点,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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