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如何确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严格。适用对象是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犯、被告人。像重病无法自理、孕妇等几种情况适用。
涉嫌国安、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要注意,指定居所须合规,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司法机关依条件决定是否采用此措施。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如下:
首先,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碍侦查”一般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需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期限如何判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从执行机关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指定居所开始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执行机关需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进行监督,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若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如何确定时,除了明确其本身的判定标准外,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计算问题,它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也有严格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如果您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确定、期限计算、执行场所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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