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竞业禁止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股东竞业协议在主体不适格、违反法规、显失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下无效。主体不适格指签订者非公司股东或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法规指协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显失公平是过度限制股东权益却无合理补偿;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一方用欺诈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约。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签订协议前严格审查主体资格,确保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
2.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效力性强制规定。
3.合理平衡股东权益与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4.遵循自愿、公平原则签约,杜绝欺诈等行为。
二、股东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时赔偿责任如何定
当股东竞业禁止协议无效,通常不存在基于该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过,若股东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依据《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若兼任此职务)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若股东违反该义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此即归入权。同时,若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需公司举证证明损失与股东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股东非董高人员,却因不当竞争损害公司权益,公司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索赔。
三、股东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后责任如何判定
若股东竞业禁止协议被认定无效,责任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
若协议无效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比如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等,股东无需承担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责任。若股东在协议无效前已遵守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若股东对协议无效也存在过错,如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协议无效,可能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用人单位为签订协议付出的成本等。
当双方都有过错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大小、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判定。
当探讨股东竞业协议什么无效时,除了正文中已提及的情况,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拓展点。比如,若竞业协议中限制期限过长,超出了合理范围,该协议也可能被判定无效。因为合理的限制期限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若过长则过度限制了股东的合法就业权利。另外,若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无法弥补股东因遵守协议而遭受的损失,同样会导致协议无效。毕竟给予合理补偿是协议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若你对股东竞业协议无效的判定标准、后续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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