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抗辩中此前三年指定时间是如何界定
1.商标侵权抗辩里“此前三年”的时间界定,一般是从权利人起诉或行政机关立案查处那天,往前推三年。
在我接触的案件例子中,这一界定很关键。
2.商标法表明,商标专用权人若无法证明此前三年用过该商标,也无其他损失,被控侵权人可不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要考量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是否发挥识别功能。
3.要是这三年商标没投入商业使用,即便有侵权,因价值未体现,被控侵权人可借此有效抗辩赔偿责任。
我就见过这类成功抗辩的案子。
二、商标侵权抗辩三年指定时间界定有何法律依据
商标侵权抗辩中“三年不使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三年”是指自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向前推算的三年期间。此规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被闲置不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商标权人在未实际使用商标情况下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商标侵权抗辩中三年指定时间界定有啥法律依据
商标侵权抗辩中“三年不使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三年”的起算点,通常是从商标专用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推三年的期间。此规定旨在防止商标权人恶意囤积商标,不实际使用却对他人主张侵权赔偿,保障市场主体合理使用资源。
当我们探讨商标抗辩中三年指定时间是如何界定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其界定方式,还有相关的重要方面值得了解。比如,若满足三年指定时间内未使用商标的条件,商标被提撤销后,之前因该商标产生的侵权纠纷赔偿是否还需承担。另外,在这三年指定时间内,商标使用的证据认定标准也是关键。不同类型的使用证据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有所不同。若你在商标抗辩中对三年指定时间界定、相关赔偿责任或使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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