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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罪认罚书对犯人有害还是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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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3252人看过
导读:认罪认罚书签署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并无明显弊端可言,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类协议的签订有望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相应的宽宥待遇,即减轻、甚至豁免处罚。更为重要的是,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亦赋予了当事人反悔的机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告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若选择反悔,则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失去效力。
签了认罪认罚书对犯人有害还是有利?

一、签了认罪认罚书对犯人有害还是有利?

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对于犯罪者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签署认罪认罚书通常并不具有破坏性的影响,主要因为认罪认罚书的签署能够为涉案人员带来轻微刑事责罚的减少或减轻,有时甚至有机会被依法豁免刑事责任

此外,签署认罪认罚书并不是一项决定性行为,当事人仍保留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在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对签署的认罪认罚书有所反悔,认罪认罚具结书将自动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有没有法律依据

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者,将有资格依法获得从轻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体内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充分查证清楚,且证据确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依法从事起诉活动,遵循审判管辖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移送包括案卷材料及证据在内的相关文件。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人民检察院有权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多方面进行量刑建议,并且需随案附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材料。在这类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时,一般需要接受并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签了认罪认罚书还能判缓刑

刑事诉讼环节中,签订认罪认罚书已逐渐成为被告人表达其真诚悔过之心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仅仅达成这份认罪书面协议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缓刑的司法处理。实际上,缓刑的裁决结果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背景和状况等等。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法官需要全面权衡这些因素,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裁断。即便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他们仍然必须满足缓刑所设定的适用条件,例如具备深刻的悔罪意识、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等等。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将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与决策。

签署认罪认罚协议通常对犯罪者利大于弊。这有助于减少或减轻其刑事责任,有时甚至可以豁免。但当事人有反悔权,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该协议将无效。因此,犯罪者在签署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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