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债务问题往往涉及几个关键维度:首先,有必要界定清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
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双方需在尊重事实与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磋商,为其分担比例达成共识;
其次,在债务分配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公正、合理且具备可执行性。
再者,若存在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务必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还款责任及具体方式。
最后,还需充分顾及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夫妻间关于债务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协议中债务问题要明确几个点:一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适用范围,共同债务协商分担,个人债务自己承担;二是债务分配要公正合理可执行;三是未清偿债务要明确还款责任和方式;四是要顾及债权人权益,夫妻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二、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对方不能再婚吗
在许多离婚案件的协议中原告据理力争,企图通过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来限制或减缓被告的再婚权力。
然而,这些试图在离婚协议中约束被告再婚自由的行为,往往被法院视为无效。
婚姻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其神圣不可侵犯性已被法律所明确规定。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自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皆无权进行干涉。
因此,除非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否则协议中以限制当事人结婚自由为条件的内容便是无效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怎么约定
在制定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请务必留意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1.首先,要明确被授予直接抚养子女权利的一方。这意味着子女将跟随该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则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还需要详细规定探望的时间、方式以及频次。
2.其次,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都需要进行细致的商定。抚养费应当涵盖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开支,例如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等。
3.此外,对于子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例如教育规划、医疗选择等方面,也需要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4.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子女户口迁移、姓氏变更等事宜,也应该在协议中预先做出相应的安排。
5.最后,请务必注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条件。通常情况下,这些条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是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总而言之,我们建议您在制定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条款时,尽可能做到具体、明确且具备实际操作性,从而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能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中债务问题要明确几个点:一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适用范围,共同债务协商分担,个人债务自己承担;二是债务分配要公正合理可执行;三是未清偿债务要明确还款责任和方式;四是要顾及债权人权益,夫妻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