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侵权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方并不需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这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以及合法来源抗辩。
首先,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侵权方索求赔偿时,如果侵权方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从未实际使用过注册商标”的论点,那么法院有权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其过去三年内的确使用过注册商标。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亦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则侵权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销售领域而言,如能证明某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明确指出提供者身份,无论销售商是否知情,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法侵权的处罚有哪些
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相关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在民事领域内,侵权方需要承担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补偿的责任;在行政层面,如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判定侵权事实成立,将依法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所有侵权活动,及对侵权商品进行没收、销毁处理,对于制造侵权产品以及非法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主要工具也须采取同样措施。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就可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五倍以内的罚款;而若情节严重,导致犯罪率上升的话,侵权方还需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注册商标的赔偿责任存在一定程度的减轻或豁免空间:首先,注册商标未被使用可以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当侵权方能够成功地证明商标权人并没有实质性的使用记录并且不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时,那么侵权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其次,合法来源抗辩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如果销售商能够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并且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标注了商品的提供者信息,即便销售商对此并不知情,也可以获得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待遇。然而,上述两种抗辩策略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商标权人无法提供充分的经济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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