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第一次录口供一般会问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必须进行首次讯问。该做法旨在核实信息并获取证据性资料,包括:
1.讯问开始到结束的具体时间;
2.讯问人员的姓名;
3.讯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3.1)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
3.2)家庭背景及主要联系人;
3.3)主要社会交往经验等。
第二次及后续的讯问笔录中,上述信息可省略。
同时,还需调查案件关键信息(如被拘留者是否属实);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及辩护意见。若嫌犯承认罪过并交代罪行,则需详细记录所涉罪案及相关情况。反之,如果否认罪责,应记录嫌疑人工于言词及反驳观点。
同时,还要记录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生理反应和心理变化的客观分析,以便辨别真假。
最后需记录被访谈者的看法和相关人员的签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刑事案件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
涉及强奸罪判定所需核心性证据包罗万象,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受害者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地的实时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附着的体液残迹等等。依循相关法律条款,在刑诉过程中,并行的证据类型包括各类实物(如物品)指控;书面记录(如文书、合同等);证人所作证词;受害者当日所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方所提供的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科学证据);勘察、检查及辨认、调查研究等形成的记录册;机械式视觉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我国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在针对那些已经被捕或者采取了拘留措施的对象进行初期审讯时,必须要履行确实认相关信息和索取相应证据的职责,这些信息涉及到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家庭生活状况、社交关系等等方面内容。在此之后的连续询问过程中,关于以上所述内容的核实工作可以视情况有所削减,取而代之的是将重心放在深入了解和挖掘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以及提供的辩护意见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可其行为构成犯罪事实,那么应当详细地予以记录;反之,如果其否认有罪,也要将其反驳的理由完整地记录下来。此外,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受询过程中的生理表现、心理动态变化进行记录,以便通过这些数据来帮助判断案情的真实性。最后,还需要对受访者的想法和各相关方的签字情况加以记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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