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
所谓“一房二卖”,即是指在签署以及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过程当中,通过刻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对真实情况进行掩盖的手法,从而骗取了交易相对人的大额财产。此类行为除了会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违约和赔偿责任之外,甚至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一房二卖是否构成侵占罪
一般情况下,一房二卖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其受托代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非法获取并占用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且拒绝归还的行为。
然而,在房产买卖领域,若卖家针对同一处房产与两位买家分别签署了两份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往往被视为合同违约或是涉嫌欺诈犯罪,而非侵占罪。原因在于,在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前,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卖家所有,因此他们没有权利进行重复销售。但是,这种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直接侵犯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一房二卖”,即是卖家试图在房产买卖交易环节中,披着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外衣,通过欺骗手段从买家手中获取高额财富的不道德行为。此种行径不仅违背了民法领域的基本准则,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以及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有可能触及到刑法的红线,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行为对于买家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破坏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环境与诚实守信原则,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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