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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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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8 · 2662人看过
导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与缴纳方式、执行日期和地点、救济途径与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决定书应准确、清晰,执法人员需签名或盖章确认。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记载以下各项事宜:

1.明确指出被处罚人所犯下的具体违法事实;

2.详细阐述行政处罚的类别及其依据,包括罚款金额、执行日期与地点等细节;

3.告知申请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通过何种方式与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注明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机构名称;

4.由执法人员亲笔签署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后多长时间内复议

当事人请求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期限为六十个自然日。

所谓行政复议,即指行政相对方当权人认定自身权益受行政权主体的特定行政行为侵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重新审定该特定行政行为的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恪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宜性进行审查,最终形成针对该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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