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不得超出其全职薪酬总额的14%,方可予以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必须向工会组织缴纳的相关经费,其金额也不能超过全部薪酬总额的2%,否则同样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当企业支出的教育培训款项不超过全职薪酬总额的2.5%时,该项支出仍可得到税前列支的优惠待遇,只需要在超过部分的额度上,按照规定进行额外纳税年度的结转即可。
至于企业用于广告以及产品促销方面的宣传费用,如果没有其他特别的法律或规定约束,只要其不超过当年销售(运营)总收入的15%,就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这些费用项目,若实际发生额的60%仍未超过全职薪酬总额的5‰,则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且这也是此类费用项目的最高允许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情况如何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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