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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送人需要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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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1 · 1392人看过
导读:亲生父母在特殊困境且无力抚养时,才可将未成年子女送养,且需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可申请单方面送养。收养协议达成后,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起生效。如需公证,应按规定办理。
把孩子送人需要签合同吗

一、把孩子送人需要签合同吗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而言,唯有在面临特殊困境、无能力承担抚养责任之时,才有权利将孩子进行送养处理。

并且,送养行为必须由双方共同实施,而非单独一方所能决定。

若在生父母中仅有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困难,则可由另一方向相关部门申请单方面送养。

在双方就收养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收养协议之后,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以确保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如若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其中一方提出办理收养公证的需求,亦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收养公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把孩子送人会构成遗弃罪

把孩子送人,不一定构成遗弃罪。

一、如果确实是家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可以把孩子送给他人收养,但要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如果生父母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私自送养子女并收取少量“营养费”、“哺乳费”等,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能涉嫌遗弃罪。

二、如果是为了获取钱财,出卖亲生子女的,则涉嫌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把孩子送人需要签合同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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