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哪些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什么
1、侵犯的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该组织。
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的,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对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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