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该怎么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
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怎么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
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一个欺诈行为,数次从同一人那里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认定
信用证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证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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