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解散需要哪些流程
公司解散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在解散事由出现15天内成立清算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
二、清算组开展下列工作: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结束公司注销登记。
五、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公司强制解散的流程是什么
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行为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强制解散的程序有: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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