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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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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908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是如何的

一、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是如何的

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多是由于驾驶人驾驶时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共犯是怎么认定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并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一是要有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二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三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就是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实践中,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相关人员与肇事者明知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仍唆使、帮助肇事者逃逸,主观上是故意的。肇事者在相关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对逃逸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的,成为“共同逃逸”行为主观上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的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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