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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续约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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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524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房屋租赁续约的类型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房屋租赁续约的类型

1、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

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2、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1)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

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

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屋合同到期后怎么续签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房屋租赁续约的类型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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