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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 谁来为你负责

2017/1/19 15:06:42 查看:383次 来源:丘敏

随着人们观念的解放,非婚同居,未婚先孕、未婚先育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如果女性朋友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双方又不能结成夫妻,不论女性同胞是否把孩子生下来,都会给女性同胞身心上带来巨大伤害,另外如果把孩子生下来还会遭遇孩子落户难,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案情简介】

邵女士2012年年初才刚满18岁,在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10多岁的同事冷先生,冷先生能说会道,对邵女士的关心更是无微不至,邵女士感受到从来没有过的关爱。邵女士和冷先生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2012年夏,冷先生的妻子找到邵女士的公司,并和邵女士吵闹一番,要求邵女士和自己的老公断绝关系。此时,邵女士方知冷先生是有妇之夫,并且冷先生还有个9岁大的儿子,还沉浸在甜蜜爱情里的邵女士没想到自己莫名其妙的就成了“小三”,邵女士不愿看别人异样的眼光,也不愿背后受人的指指点点。邵女士决定和冷先生断绝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可遭到冷先生的拒绝,邵女士还是选择了和冷先生分手。两人分手一段时间,邵女士经不起冷先生的苦苦哀求和甜言蜜语,分开后邵女士发现自己还是深深的爱着冷先生的,邵女士心理上也早已对冷先生产生了依赖感。

邵女士内心经过一番痛苦挣扎还是选择了和冷先生恢复恋人关系并继续同居生活,经过这场风波,两人都有失而复得的感觉,两人都更加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邵女士和冷先生同居期间,邵女士多次为冷先生怀孕流产,2014年1月邵女士再次怀孕,医生告知邵女士尽量保住腹中的胎儿,不然邵女士频繁流产及长期服用避孕药物,可能导致邵女士不孕不育。邵女士打算把孩子生下来,可遭到冷先生的坚决反对,就在邵女士怀孕4个月后,冷先生突然人间蒸发离开了邵女士,虽经邵女士多方寻找,也不见冷先生的踪影。

【法律问答】

邵女士问:冷先生和他妻子两年多没有同居生活是不是自动离婚?冷先生和他妻子的夫妻关系是不是已经解除?我和冷先生同居两年多,是不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我和冷先生算不算合法夫妻?

律师解答:首先冷先生和他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冷先生和现任妻子才是合法夫妻。

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途径,即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男女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就自动离婚。

其次,邵女士和冷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邵女士问:如果我把孩子生下来,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是合法夫妻,我们是非婚生育,冷先生就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了?如果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冷先生应该支付多少?

律师解答:虽然国家不鼓励更不提倡非婚生育,非婚生育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育的子女是无辜的,非婚生育的子女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待遇,如果邵女士把孩子生下来自己抚养,对于不抚养孩子的冷先生仍然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父母抚养年幼的孩子是做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冷先生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邵女士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冷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后,冷先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邵女士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邵女士问:冷先生多次和我发生性关系,导致我多次怀孕流产,现在我怀孕了,他却避而不见,逃避责任,我可以告他强奸吗?

律师解答:冷先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其行为是不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冷先生和邵女士在同居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但是并非冷先生强迫与邵女士发生性关系,因此冷先生不构成强奸罪。

邵女士问:那冷先生的行为是不是构成重婚罪呢?

律师解答:冷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同时,邵女士也构成了重婚罪。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冷先生有配偶仍和邵女士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构成了重婚罪,邵女士在冷先生的妻子到公司找过之后,知道冷先生是有妇之夫仍和冷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了重婚罪。

法律上并没有对未婚先孕(育)的女性同胞给予特殊保护,女性同胞只能自认倒霉、自食其果。本律师提醒并建议女性同胞本着对自己负责的原则,审慎的对待爱情和婚姻,并自尊自重自爱,学会自我保护,避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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