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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诈骗团伙建微信群犯什么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33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明文规定,若您选择协助诈骗集团构建微信群组,便涉及到构成设立用以贯彻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群体之行径。
倘若该情节严重程度达到一定程度,那么您可能会被判定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关于具体的定罪与量刑,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
若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名,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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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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