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根据相关
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动迁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
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
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
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的上市交易。
2、动迁房即是拆迁的
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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