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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期间起诉对象是谁

时间:2025.11.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11人
律师解析:
1.起诉债务人
破产期间若起诉债务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民事诉讼需向受理该申请的法院提起,起诉对象为债务人。
2.起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涉及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向其主张权利,按正常程序在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起诉对象就是他们。
3.起诉管理人:
因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有争议,起诉对象则是管理人。
明确起诉对象要依据纠纷性质和主体。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小胡作为债权人,对起诉对象产生疑惑。他不清楚是该起诉债务人企业,还是企业的保证人小何,亦或是因管理人小静执行职务与其产生争议时该起诉谁。小胡在考虑不同情况后,不知如何确定正确的起诉对象。

案情分析:

1、若小胡起诉债务人企业,依据相关法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此时起诉对象仍是债务人企业。
2、若涉及企业的保证人小何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小胡可向其主张权利,起诉对象就是保证人小何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且可按正常程序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若因管理人小静执行职务的行为产生争议,起诉对象则是管理人小静。总之,需依据纠纷的性质和主体来明确起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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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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